R女士与C先生离婚纠纷

 案例选登  2021-02-05 15:33 浏览量:
R女士、C先生于2011年9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共同生活中,R女士、C先生因故发生矛盾。R女士曾起诉要求与C先生离婚,但未获法院支持。现R女士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中,C先生要求分割R女士名下的一辆朗逸牌轿车。对此,R女士表示不同意分割,车辆是R女士父母于2013年出资购买且明确表明是对R女士一人的赠与,并登记在R女士名下,后该车辆及车牌因还债已经出售,车牌是2019年7月30日在××网退掉了,车辆出售价23,000元、牌照90,119元。C先生遂要求分割车辆及车牌的出售款,一人一半。
R女士要求确认下列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R女士向案外人L某某借款共计1,248,000元、向××有限公司借款66,452元、向××平台借款72,306.66元、向南京××有限公司借款55,200元、向陈××借款5,000元(已还1,000元剩余4,000元)、向宋××借款4,000元、向沈洁借款5,000元、向吴××借款50,000元、向詹××借款57,000元(已还3,000元,剩余54,000元)、向王××借款62,000元、向徐××借款2,000元,向朱××借款440,829.70元,共计2,205,931元没有归还,上述借款一部分帮C先生还赌债,一部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此,C先生辩称向L某某的借款没有转账记录,故不认可;R女士诉称3月26向××平台借款、R女士称9月30日刚向L某某借钱,15天后又向××宝借款,R女士称车贷已经还清了,但是与向朱××的借款有交叉,向朱××的借款用于还车贷等,R女士的债务虚高,C先生不知道R女士将钱用于何处,远高于夫妻生活所需,所有债务均不认可。
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了婚姻自由R女士则,R女士、C先生婚后发生矛盾,在前次离婚诉讼后双方关系未得到改善,故法院确认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并对R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R女士则判决。C先生要求分割R女士出售的车辆及车牌的出售款,R女士诉称车辆系婚后由其父母出资买且赠与R女士一人,车辆出售款用于还债,因R女士对其上述诉讼主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车辆系R女士、C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故上述车辆应属于R女士、C先生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根据R女士陈述的车辆出售款予以分割,并酌情确定R女士支付C先生车辆及车牌分割款5万元。R女士要求确认其向案外人L某某等人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因C先生否认上述债务,而根据R女士陈述,其借款用途为归还赌债以及夫妻共同生活,则上述借款部分涉及非法用途,且R女士未提供证据证实夫妻共同生活期间需要数额较大借款之必要,故法院在本案中对R女士主张的上述债务不予处理,相应债权债务事宜可由相关债权人另行主张解决。C先生主张R女士向其借款71万元一节,因R女士否认,且本案系R女士、C先生离婚纠纷,C先生辩称的上述双方之间个人借款纠纷,法院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判决如下:
一、准予R女士与C先生离婚;
二、R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C先生车辆及车牌分割款5万元
三、对R女士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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