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先生与F女士离婚纠纷

 案例选登  2021-02-05 15:39 浏览量:

        Z先生、F女士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18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故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019年7月18日,F女士通过银行转账给Z先生300,000元。2019年10月16日,F女士通过银行转账给Z先生370,000元,转账说明:买X股份。
        2020年5月3日,Z先生、F女士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双方就婚前、婚内财产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共同确认:截止本协议生效之日,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如有债权、债务均归个人所有。2、双方约定:自2018年12月20日起,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另外一方不得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3、男方名下位于XXX路XXXXXXX号XXX室与X村XXX号的房产为男方婚前财产,归男方一人所有。男方婚前、婚后均使用其个人财产偿还房贷,女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该两套房屋的还贷款项及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男方婚前出资与父母共同购买的XXX幢XXX的房产,其中男方的产权份额归男方一人所有。4、女方名下位于XXX路XXXXXXX号XXX室的房产为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一人所有。女方名下的大众途观汽车(车牌号:XXXXX**)为女方婚后购买并偿还车贷,该车辆、偿还车贷的款项及增值均归女方一人所有。5、双方结婚时双方父母及亲友赠予人民币合计67万元(陆拾柒万圆);该款项目前在男方名下,双方约定该款项归女方一人所有。男方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将该款项转至女方名下,并额外向女方支付人民币3万元。6.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购买的物品归各自所有;共同购置物品按各自出资比例拥有所有权;日常生活费用双方各自承担一半。7.男女双方各自对其父母承担赡养义务与费用;如一方为另一方的父母支出任何费用的,另一方应当及时返还。8、如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子女,双方为抚养子女支出的所有费用各自承担一半。9、男女双方各自接受的赠与或继承的遗产均归各自所有。任意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对方近亲属的赠与或遗产;如任意一方实际收到了对方近亲属的赠与或遗产,应当在3日内交付对方。10、任意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对外借款、担保或以其他形式产生债务,均应当以自身名义。如任意一方因对方对外的借款、担保等事项承担了任何责任的,有权向对方追偿。Z先生、F女士均于协议上签名捺印。
        2020年6月14日,Z先生通过银行转账给F女士670,000元及12,000元,摘要:婚内财产协议第5条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Z先生、F女士确认一致双方无需要法院处理分割的财产,但F女士要求本案中一并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Z先生向F女士的借款670,000元,其中2019年7月18日借款300,000元,2019年10月16日借款370,000元。
        关于该借款,Z先生称:1.收到F女士主张的上述两笔钱款属实,双方于2020年5月3日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第5条记载“双方结婚时双方父母及亲友赠予人民币合计67万元,该款项目前在男方名下”即F女士收取礼金后通过2019年7月18日及10月16日分两次将共计67万元的款项转账给Z先生。故不认可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而且根据婚内财产协议的承诺,Z先生已于2020年6月14日将钱款转账给F女士。2.婚礼当天收取礼金的情况为:彩礼6.6万元系Z先生父亲转账给F女士的,F女士方亲属礼金10万元现金,Z先生方亲属礼金2万元现金。婚礼当天F女士父亲交给F女士一张银行卡告知其中有50万元,Z先生将该银行卡交给F女士。F女士陈述:1.礼金系70万元现金,其中F女士父母给了50万元现金,其他亲属给了20万元现金,F女士父亲结婚当天早上在F女士家中交给F女士50万元现金,因为现金不安全,所以父母敬茶环节父亲将一张银行卡交给Z先生,没有当场出示现金。接亲时,钱款由F女士朋友装在单肩包里带至Z先生处。婚礼第二天,F女士将上述钱款现金交付给Z先生,故婚内财产协议的第5条记载“双方结婚时双方父母及亲友赠予人民币合计67万元,该款项目前在男方名下”是指婚礼次日F女士将收取的彩礼70万元现金交付给Z先生。2.2019年7月18日的30万元是Z先生口头提出向F女士借款的,用于归还其个人的信用贷。2019年10月16日的37万元借款也是Z先生口头向F女士提出,称需用于购买X股份。庭审中,F女士对婚礼当天用于放置其父母给的50万元现金的包无法清楚陈述,经法庭一再追问,其称确实记不清楚了。
      上述事实,由Z先生提供的结婚证、婚内财产协议、银行回单、往来明细汇总表,F女士提供的转账凭证、银行及证券账户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流水凭证、户籍信息、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房屋产权证、取款记录、婚礼录像剪辑及截屏及Z先生、F女士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Z先生、F女士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夫妻感情,因故引发矛盾,Z先生起诉要求离婚,F女士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双方一致确认除F女士主张的Z先生向其有67万元借款外无其他无需要法院处理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Z先生是否向F女士借款67万元,法院认定如下:
第一,F女士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未能提供除其陈述外的任何证据,而其于2019年10月16日的转账上注明“买X股份”,该表述只是陈述钱款用途,并非表明F女士该款项是出借给Z先生的意思。
       第二,Z先生对收取F女士两笔转账共计67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称其即协议上载明的在男方处的礼金,对此F女士陈述礼金系结婚次日F女士将70万元现金交付给Z先生。Z先生、F女士双方对婚礼当天是否收取了近70万元现金礼金存在争议,故婚礼当天是否按F女士所述收取了F女士父母交付的50万元现金系本案的争议焦点,换言之,如果婚礼当天F女士父母未将50万元现金交付给Z先生、F女士二人,F女士主张次日将70万元礼金现金交付给Z先生不能成立。首先,50万元金额较大,但对其现金来源,F女士未能举证。其次,50万元现金体积较大,而F女士对当天钱款是如何保管,如何从F女士婚前住处转移至Z先生、F女士住处无法陈述清楚。最后,据F女士陈述,婚礼当天父母将50万元现金交付给F女士,但仪式上又考虑安全问题未予出示而用银行卡替代,不符合常理。故此,法院难以认定F女士主张的事实。
       第三,Z先生、F女士双方于2020年5月3日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对双方的财产问题做了较为详尽的处理,确认截止协议生效之日,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存有争议的双方名下房屋及归还房贷部分、车辆归属、父母赡养问题等处理都极其明确,甚至是对将来生育子女的费用都做了明确约定,如果按照F女士陈述其于2019年将合计67万元钱款出借给Z先生,却在该协议签订之时未提及,有违常理。
        综上,F女士分别于2019年7月18日、2019年10月16日通过银行转账给Z先生的共计67万元,即双方于婚内财产协议的第5条记载的67万元,而该款Z先生已经于离婚协议签订后转账给F女士,故F女士要求Z先生返还67万元借款的主张,法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准予Z先生与F女士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