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先生与G女士离婚纠纷

 案例选登  2021-02-05 15:43 浏览量:

       G女士系再婚,双方于2013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2016年2月5日经XX区民政局协议离婚,2016年8月6日又登记结婚,均未生育。婚初夫妻关系尚好,后因G女士认为J先生有外遇,双方又因经济问题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失和。2017年7月,J先生离家外住。2018年3月,G女士起诉离婚未获准许。2018年6月14日,G女士申请法院出具保护令,法院作出裁定,禁止J先生对G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禁止J先生骚扰、跟踪、接触G女士及其相关近亲属。现J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
另查明:一、XX市XX路XXXXXXX号XXX室房屋G女士于2004年12月购买,XX市房地产权证权利人登记为G女士,2015年12月,XX市房地产权证权利人变更登记为J先生、G女士共同共有,2016年1月,XX市房地产权证权利人变更登记为J先生,2016年2月5日,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上述房地产归J先生所有,J先生支付G女士折价款600万元。2016年8月7日,XX市房地产权证权利人变更登记为J先生、G女士按份共有,各占二分之一。审理中,经J先生、G女士申请,法院委托XX信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该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估价结果为882万元。
     
       2016年7月30日,双方签订《债务免除协议》,约定鉴于双方感情复合,关于2016年2月5日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中J先生对G女士所负债务人民币600万元及其所发生的利息,J先生已全部结清。J先生对G女士所负债务,G女士作为债权人声明全部免除。经G女士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债务免除协议中是否G女士签名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检材《债务免除协议》上需检的“G女士”签名是直接书写形成,不是复制形成。检材《债务免除协议》上需检的“G女士”签名是G女士本人所写。
2017年4月,G女士向XX浦东发展银行贷款300万元,贷款用途为购食品J先生料,以该房屋提供抵押担保。至2020年8月,剩余贷款本金2,226,700元。
       
        二、2015年12月14日,G女士签订XX新城怡庭购买意向书,G女士于2016年2月29日签订XX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13,015,134元购买XX市XX路XXXXXXX号楼2603室房屋,2016年2月21日G女士支付定金30万元,2016年2月29日G女士支付首付款3,605,294元,6月14日G女士支付66万元。2016年5月25日,G女士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房屋商业贷款812万元,公积金贷款33万元。至2020年6月,商业贷款余额6,975,543.35元,公积金贷款余额262,750.34元。该房屋尚未办理房地产权证。
2016年8月至2020年6月,归还贷款本息合计2,443,122.63元,其中利息合计1,231,416.32元,2017年8月起,G女士母亲邵某转入G女士中国建设银行还贷账户款项归还房屋贷款共计1,809,472.35元。
       
       G女士购买车位,2017年11月11日G女士母亲出资311,547.40元向XXXX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购买车位款项。
审理中,经J先生申请,法院委托XX国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该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估价结果为2016年8月6日,市场价值1,332.8万元,2020年5月21日市场价值1,620.5万元。
     
       三、XA0XX**宝马小型越野客车,该车于2015年8月25日购买,车辆所有人登记在J先生名下。牌照是J先生婚前持有。审理中,经G女士申请,法院委托XX集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车辆裸车价值进行评估,结果为47.3万元。
     
       四、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2014年1月成立,公司股东共2人,J先生持股70%,G女士持股30%。
     
       五、杭州XX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成立,G女士持股30%,张某某持股38%,谢某某持股30%,郑某2持股2%。2018年2月8日,G女士出让公司30%股权给邵某,转让价21万元。
     
      六、XXXX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注册日期2014年1月26日,公司股东共2人,G女士及邵某。
     
      七、XXXX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注册日期2016年8月29日,公司股东共2人,G女士及顾某某。
     
      八、J先生名下在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XX证券营业部资产账号为XXXX********账户内,至2018年11月21日,资产为0元,资金余额0.82元。2018年11月21日,证券转银行740,064元。同日,J先生将74万元转入其母亲韩某某XX浦东发展银行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
     
      九、2018年10月15日,XX仲裁委员会X裁决书裁决确认,截至2018年5月2日,G女士名下账号为XXXXXXXXXXX********的工商银行账户中的现金19.49元;账号为XXXX********的股票账户中的430,000股沙钢股份股票、现金244.87元属于申请人高毅所有。
     
      十、J先生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卡号为XXXXXXXXXXX********账户2016年2月26日、27日、8月22日、27日、9月27日、10月6日、27日、11月23日、28日、12月31日、2017年1月5日、22日、4月25日、6月26日、7月5日、8月13日,分别转出7万元、6万元、10万元、5,000元、3万元、2,000元、3万元、6,823元、2万元、2万元、50万元、3万元、3万元、5万元、5万元、15万元至G女士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2016年12月30日、2017年5月17日、6月20日,G女士电子汇入该账户55万元、8万元、17万元、2.6万元、30万元。2019年2月26日至9月16日,收到韩某某汇入74万元,其中47.8万元转入XXXX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至2019年9月16日,余额为35,099.86元。
     
       2016年2月2日,J先生在兴业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账户转账194万元至G女士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账户中,用途注明还款。2016年2月29日,J先生在兴业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账户转账155.6万元至G女士名下中国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账户中,用途注明付款还款。
     
      J先生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2016年2月2日,卡取94万元转入G女士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账户中。
     
      十一、G女士名下平安银行信用卡主卡尾号0713账户设有附卡,附卡人为G女士女儿顾某某;主、附卡自2016年1月起每月均有信用卡消费。
     
       G女士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账户,2015年12月25日,J先生转入120万元、21万元,备注还款,2015年12月25日、26日转出166万元、21万元至XXXX食品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1月13日,XXXX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转入187万元,备注借款。2016年1月19日,转出141万元至J先生XXXXXXXXXXXXXXXXXX账户。2月21日,G女士在XXXX新城有限公司消费30万元,2月29日,G女士在XXXX房地产有限公司消费205万元,3月3日,XX得万福贸易有限公司转入45万元,备注借款。3月11日,转出45万元到XXXX食品发展有限公司。10月13日,XXXX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转入320万元,备注借款,同日,转出240万元至XXXX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备注个人投资款,同日,转出20万元至XXXX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备注G女士借款给XX,同日,现金支取60万元,10月20日,XXXX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转入300万元,备注报销,10月23日转出300万元至XXXX食品发展有限公司,11月23日现金支取8万元,11月24日转账支取48万元至XXXX食品销售有限公司,12月18日,转出153,061元至杭州XX贸易有限公司,备注G女士注资款,12月19日,转出10万元至XXXX食品发展有限公司,12月29日,汇出55万元给J先生,2017年1月5日,J先生转入50万元,1月6日J先生转入5万元,1月17日现金支取25万元,1月19日,转出10万元至XXXX食品发展有限公司,1月22日,转出20万元至XXXX食品发展有限公司,3月3日现金支取8万元,3月20日,转出12.7万元至XXXX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备注备用金,3月22日现金支取12.7万元,4月20日现金支取10万元,5月16日,XXXX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转入16万元,XX得万福贸易有限公司转入9万元,5月17日转给J先生25万元,5月24日现金支取8万元,5月27日,XXXX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转入50万元,9月21日现金支取13万元,12月15日,XXXX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转入45万元,2018年1月8日,现金支取15万元。至2018年11月26日,余额为17,333.25元。此外,该账户还有案外人大金额款项的转账存入、支取,款项涉及牛肉款、货款、三文鱼货款、三金等等。
       
      G女士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账户系G女士归还银行房屋贷款账户,2017年7月25日,G女士转取109,000元至G女士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2017年7月28日起至2020年6月,G女士母亲邵某每月汇入款项归还房贷。
       
       G女士名下中国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账户系银企对接账户。2017年10月27日,转出90万元给案外人郑某1。2016年11月28日、12月31日、2017年1月22日、4月25日、6月26日、7月5日J先生转入2万元、2万元、3万元、3万元、5万元、5万元,2017年1月7日,G女士中国建设银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转入20万元,1月19日,余某某转入32.5万元,附言货款,2017年6月20日,转出2.6万元给J先生,附言XX学费J先生购汇额度。2017年6月18日,余某某转入31万元,2017年8月13日,J先生转入15万元。2018年1月2日,转出2.4万美元给顾某某等等。该账户还有案外人、公司大金额款项的转账存入、支取及G女士其他银行账户之间的转入、转出。J先生母亲韩某某亦有款项转入。
       G女士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账户2016年11月9日现支7万元,11月25日转支52万元,12月18日转支2.815万元,2017年1月4日现支2万元,1月5日现支2万元,3月21日现支50万元,6月30日现支17万元,7月18日,现支9.1万元,8月18日现支13万元,11月1日现支7万元,2018年2月6日现支50万元。该账户还有案外人、公司大金额款项的转账存入、支取及G女士其他银行账户之间的转入、转出。
       G女士名下交通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账户2016年9月2日取现15.8万元,10月8日取现11.5万元,11月6日取现2万元,11月20日,取现0.6万元,11月28日取现0.5万元,2018年2月5日取现1.06万元。至2018年11月27日。余额213.27万元。
       双方各执己见,调解不成。
       法院认为,J先生、G女士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J先生、G女士婚后因互相猜忌及经济问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8年3月,G女士起诉离婚未获准许后,双方并未采取任何措施以改善夫妻关系,仍保持分居,2018年6月,G女士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获法院支持,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现J先生起诉离婚,依法应予准许。XX市XX路XXXXXXX号XXX室房屋J先生系G女士婚前所有,协议离婚时变更登记在J先生名下,双方重新登记结婚以后,又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且按份共有,J先生、G女士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系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或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离婚后,双方一致意见归G女士所有。G女士应按约定支付J先生房屋二分之一产权份额折价款。G女士主张应当扣除向XX浦东发展银行贷款余额以后分割,贷款用途为购食品J先生料,用于公司的经营,该笔债务性质,双方意见不一,可另案确认,故G女士的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XX市XX路XXXXXXX号楼2603室房屋及车位,虽未办理房地产权证,但房屋的合同权益是明确的,故本案一并作出处理。该房屋系G女士在双方协议离婚以后购买,房屋预售合同签订、首付款的支付均在双方重新登记结婚前,应认定为G女士的婚前财产。J先生主张其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从现有的转账凭证上体现的款项用途是还款、付款,而J先生、G女士不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协议离婚后,存在频繁的大额资金往来,从双方的习惯看,对款项的用途有准确的备注,故J先生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支付了房屋首付款,J先生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G女士母亲在2017年8月J先生、G女士发生矛盾以后,帮助G女士归还房屋贷款及购买车位,因系争房产预售合同登记在G女士名下,应认定为对G女士个人的赠与。(但是从G女士的收入情况看,G女士完全有能力支付,故G女士母亲支付的还贷部分及车位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其对应的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各半分割。XA0XX**宝马小型越野客车,系双方第一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虽车辆所有人登记在J先生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审理中,双方对车辆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后J先生主张如果G女士名下存款不分割,车辆不应该分割。G女士则坚持各半分割。J先生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第一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J先生持股70%,G女士持股30%,系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作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G女士主张各半分割,法院不予支持。G女士出让杭州XX贸易有限公司30%股权,转让价21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G女士只能处分自己的权利,故该股权转让款各半分割。XXXX食品发展有限公司、XXXX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涉及案外人,本案不作处理。G女士要求分割J先生2018年11月21日从证券账户转出74万元,该款其中47.8万元转入XXXX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余款用于诉讼及日常开销,G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结余,故G女士该主张,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G女士名下账号为XXXXXXXXXXX********的工商银行账户中的现金及股票账户中的资产属于案外人,J先生要求分割,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J先生要求分割G女士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中国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交通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账户中汇给他人、提现的款项,因上述账户资金频繁转入、转出,有购房款的支付记录,还有案外人大金额款项的转账存入、支取,案外公司转账存入款项,从现有的证据分析,存在银行账户跨行转账、同账户资金频繁交叉转入转出情况,无法判断其余额及实际性质,需要进一步证据说明,故本案不作处理,可补强证据另行诉讼。J先生要求分割其转账给G女士的456.6万元,由于J先生、G女士之间存在频繁大金额款项的转账存入转出,用途涉及付款、借款、还款、投资款等等,从现有证据无法判断其性质及具体数额,可补强证据另行诉讼。J先生要求分割G女士平安银行信用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消费的款项,从G女士提供的交易明细看,有日常合理消费、有大额的美容消费、有提现,需要进一步证据说明,本案不作处理,可补强证据另行诉讼。J先生要求分割G女士赠与女儿的钱款,对G女士女儿在国外学习、生活情况,J先生是知晓的,款项的转出并非从双方发生矛盾以后才开始,且涉及案外人,本案不作处理。J先生要求分割G女士从J先生母亲账户转出的127万元,涉及案外人,本案不作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判决:
一、准予J先生与G女士离婚;
二、XX市XX路XXXXXXX号XXX室房屋中属于J先生的产权份额归G女士所有,该房屋抵押担保的银行贷款由G女士负责归还;G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J先生房屋分割款441万元;J先生收到上述款项后10日内,协助G女士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及银行抵押贷款变更手续,房屋过户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G女士负担;
三、XX市XX路XXXXXXX号楼2603室房屋及车位的权益归G女士所有,房屋剩余银行贷款由G女士负责归还;G女士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J先生房屋婚后还贷及增值分割款45万元。
四、XA0XX**宝马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归J先生所有;J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G女士车辆折价款23.65万元;
五、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J先生持股70%,G女士持股30%;
六、G女士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J先生出让杭州XX贸易有限公司30%股权分割款10.5万元;